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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1执6622号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伟平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21执6622号

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6002712XA。

法定代表人:林集琪,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黄伟平,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伟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521执6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君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