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张斌山,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孔林云,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张斌山与被执行人孔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孔林云偿还原告张斌山借款25967元,并自2017年12月26日起按照每月2%的利率,承担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原告张斌山承担123.5元,由被告孔林云负担26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孔林云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斌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43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6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5月24日、2018年7月23日、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2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孔林云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8年10月15日,本院向高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孔林云名下无登记房产信息。 4.2018年12月10日,因被执行人孔林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5.2018年12月26日,因被执行人孔林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8年1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的调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8823.7元,执行费332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