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景,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申请执行人:张洪杰,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
被执行人:邢保华,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新区。本院在执行张爱景、张洪杰与邢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豫J×××××号大众牌轿车一辆,但申请人不要求查封该车辆,邢保华位于北京房山区房屋已经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胜才
审判员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付强
书记员宋亚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