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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04执1526号

朱好林、刘洪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好林;刘洪亮;宁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04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朱好林,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回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刘洪亮,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宁艳(与刘洪亮系夫妻),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好林与被执行人刘洪亮、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好林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204执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宋颍辉

审判员  周晓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文瑜 附:(2018)皖1204执1526号执行裁定书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