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冀03行初138号原告张宝安,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原告张胜勇,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朝,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曹立新,区长。委托代理人韩燕,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宝安、张胜勇不服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置换,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宝安、张胜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朝,被告委托代理人韩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海港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海政通告[2017]10号《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对石门寨镇车厂村农宅进行置换安置的通告》,原告在2017年12月房屋被拆除前一直在车厂村居住,且张宝安作为户主于2017年4月28日在《石门寨镇车厂村农宅置换与补偿安置方案》签字。应视为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知晓该置换安置行为。被告海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海政通告[2017]10号《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对石门寨镇车厂村农宅进行置换安置的通告》已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原告应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宝安、张胜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陈彩东
审判员 张少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