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302执恢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婷。
被执行人:石小梅。
被执行人:李永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婷与石小梅、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
一、支付借款本金142.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
二、本案执行费17410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进行处置;冻结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车户,因为实际控制该车,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于2018年6月18日委托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石小梅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陵区泾渭3路天正花园东10幢40401号住宅房屋一套,所得价款50581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5818元,剩余50万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经给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债权未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建军
审判员 高建军
审判员 杨建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