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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行初210号

张万民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张万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赣07行初210号原告张万民,女,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马成亮,男,196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章贡区章江路**。法定代表人连天浪,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秉明,系东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原告张万民因要求撤销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区府征补【2018】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万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成亮,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鹏、杜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4日作出区府征补【2018】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原告的案涉房屋进行征收。

原告张万民诉称,1、撤销赣州市章贡1E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区。(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依据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作出对原告合法房产编号:360700—鼎信评咨字[2016]征T-008号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1、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届满,评估报告已失效。2、被告给原告送达评估报告时间为2017年5月5日,而评估报告作出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3、补偿决定书中,认定原告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309.61平方米是错误的,而应该是329.60平方米。4、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不符合《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以评估报告之内容来作出对原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不是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属适用法律错误。5、被告委托征收单位东外街道征收办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变相利用补助和奖励处罚被征收人,变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6、补偿决定书(二)产权调换中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7、鼎信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对原告房屋价值是以2016年1月10日征收公告前后,以原告房屋所处周边几个老旧小区中的旧房成交价予以比较作出的评估价:4942元/平米,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原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原告去市场购买的价格,对原告显失公平,违背了《征补条例》中公平补偿原则。8、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对原告房屋装修补偿费,被告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确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原告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9、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注:公告日2016年1月10日)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至今近三年时间,赣州房地产市场行情发生了较大上涨的情况下,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原告获得足额补偿,而应该以签订补偿协议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

三、征收补偿书中遗漏补偿项。1、原告主张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获得:①签定补偿协议时的土地市场价;②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③土地交易的各种规税费。2、原告尚有24.4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未建房)己确权的空地,应按照土地市场价格予以补偿。3、原告被征收房屋中阁楼面积补偿,应该纳入补偿合法面积。4、房屋被征收所涉“公摊面积”,应单独计入补偿面积范围。5、原告应该享有被告发布《赣州市章贡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府发[2015]2号)规定中购房、搬迁等等方面的奖励政策,符合《征补条件》第十七条第四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6、被告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只是依据评估报告,而没有经过赣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属程序不当。7、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属于违法,是错误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身份证一张,证明目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身份证一张,证明目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结婚证一张,证明目的:两原告为合法夫妻的事实;证据4、户口本两页,证明目的:两原告为赣州市常住居民的事实;证据5、房屋产权证两页,证明目的:原告所有房屋真实合法;证据6、国有土地使用证两页,证明目的:原告所有土地使用权真实合法;证据7、章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区府征补【2018】第1号)六页,证明目的:被告已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证据8、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骨架报告360700-鼎信评咨字【2016】征T-008号计三十九页,证明目的:原告被征收房屋产权情况,且有效时间已届满、失效;证据9、赣州市章贡区房屋(拆迁)测量登记表,编号G2-032,证明目的:原告房屋经测量确定的合法面积为329.6平方米;证据10、赣州市人民政府赣市府字【2016】222号文,证明目的:原告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是赣州市章贡区中心住宅用地一级;证据11、图片(房屋测量表中D1)两张,证明目的:原告房屋测量表D1在房屋具体位置结构情况;证据12、航拍图一张,证明目的:原告被征收房屋在2001年以前的具体建筑外型情况;证据13、赣州市各片区在售楼盘情况(2018年8月初),证明目的:2018年8月初赣州市中心城区新商品房销售平均单价在12000-15000元每平方米;证据14、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异议的回复十二页,证明目的: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作出的评估报告在评估程序和实质内容中违法;证据15、房屋评估申请复评报告两页,证明目的:原告指出评估报告中许多违反法律法规、程序不当等情况;证据16、2017.5.10报告,证明目的:原告向东外街道征收办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不清情况;证据17、2017.5.19报告,证明目的:原告向东外街道征收办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不清情况;证据18、2017.6.9报告,证明目的:原告向东外街道征收办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不清情况;证据19、2017.8.17报告,证明目的:原告向东外街道征收办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不清情况;证据20、东外街道征收办给原告2017年5月10日报告的回复,证明目的:东外街道征收办对原告所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证据21、东外街道征收办给原告2017年5月19日报告的回复,证明目的:东外街道征收办对原告所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证据22、东外街道征收办给原告2017.6.9及2017.8.17报告的回复,证明目的:东外街道征收办对原告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证据23、东外街道征收补偿方案情况,证明目的:对原告房屋征收的补偿政策。

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辩称,答辩人下达的区府征补【2018】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1、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合法,据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答辩人依法制定了《补偿方案》。2016年1月10日,答辩人作出“关于桔红T街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016年第2号)。原告的房屋在以上征收决定的范围内,因原告没有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因此,答辩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第1款、第26条规定,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书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因此是合法的。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决定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应视为原告对征收决定无异议。增值税决定的合法性不应成为本案审查的对象。2、评估报告合法。答辩人履行了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系合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具有合法资格,评估结果符合征收决定确定的评估时点,因此,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均具有法律效力。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核和申请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于2017年5月5日送达给了原告,原告提出了复核,评估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对原告的复核申请作出了回复,评估公司维持了原评估结果。原告在收到回复后,没有申请鉴定。本案原告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复核权利。评估报告没有因被征收人的申请复核或鉴定,被依法撤销,因此,评估报告仍具有法律效力。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3、补偿决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决定书应当具备的内容,本案的补偿决定书均具备,没有遗漏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完全能得到维护。补偿标准也是公平合理的,尊重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补偿决定书两页,证明目的: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2、被征收人身份证**口、家庭人口登记表五页,证明目的:原告身份及家庭情况;证据3、被征收人房屋信息,证明目的:原告房屋情况;证据4、申请测绘报告、房屋征收测量登记表、测绘机构营业执照,证明目的:原告房屋情况;证据5、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登记表、补偿安置审核表共九页,证明目的:原告房屋情况;证据6、被征收房屋相片八张,证明目的:原告房屋现状;证据7、征收决定及征收范围图公告六页,证明目的: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证据8、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及正式稿公告十八页,证明目的: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证据9、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公示计四页,证明目的: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证据10、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公示四页,证明目的: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证据11、初步评估公示两页,证明目的: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证据12、评估报告及送达回执计三十七页,证明目的: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证据13、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及回复计十三页,证明目的: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证据14、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异议的回复计十三页,证明目的: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证据15、征收费用证明四页,证明目的: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证据1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十八页,证明目的: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证据1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棚户区专项规划、年度计划计二十八页,证明目的: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证据1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两页,证明目的:法律依据。经庭审质证,原告质证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假,与真实情况不符。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程序合法性由法院审查;对证据2、3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质证意见是,被告同一天作出两份不同的测绘数据表,第一份测绘表是被告征收办电话通知我方去征收办领取,第二份测绘表是通过被告送达评估报告中我方发现与第一份内容不符,签字人不是原告本人签名(被告出示原件);对证据5的质证意见是两份不同的登记表;对证据6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7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8我方从未见过;对证据9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10我方从未见过;对证据11的质证意见是被告公示时间是2016.10.12,而被告送达评估报告是在2017.5.5,长达七个月之久才送达被征收人,且被公示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其中用地性质公示称是国有划拨土地,实际情况是国有出让土地;对证据12的三性均无异议,我方反复催被告为何不送达评估报告,被告称评估报告何时送达不影响评估结果;对证据13-18的三性无异议。请法院审查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12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4-15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6-1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20、2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2、23的三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2、14-15、22-23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16-2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3、6、7、9、12、13-18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为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被告需要征收赣州市章贡区桔红T街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原告的案涉房屋地处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刘屋坪13号,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被告先后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了《赣州市章贡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府发【2015】2号),于2016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桔红T街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2016年2号),决定征收桔红T街周边地块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确定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签约期内,原告与被告未就房屋拆迁补偿事项达成一致。2016年10月10日,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案涉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制作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写明:“本评估报告有效期壹年,从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09日止,报告使用人应合理使用评估价值。估价结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状况的变化,估价对象的价格或者价值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完成报告日起原则规定为一年,但在市场状况变化很大的场合,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因原告对补偿提出异议,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区府征补【2018】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不服该补偿决定,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区府发【2018】7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区府征补【2018】第1号、第2号、第3号)的决定》,自行撤销了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区府征补【2018】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收到该撤销决定书后,表示不同意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虽然是撤销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区府征补【2018】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其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也主张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在被告自行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原告表示不同意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意即要对原行政行为继续审理,确认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报告中已写明本评估报告有效期壹年,从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09日止,且估价结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会随现实状况的变化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赣州市章贡区的房地产价格或价值在近些年确实在不断发生变化,同时,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4日作出区府征补【2018】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已失效半年,因此,被告的这一行政行为缺乏公正有效的依据,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区府征补【2018】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0元(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定丰

审判员  周洋发

审判员  肖东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