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民初6072号
原告:李锋,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龙,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树梅,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瑞兰,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汇融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1号丙1002。
法定代表人:刘黎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李锋与被告高树梅、青岛汇融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李锋负担。
审 判 长 费晓娥
人民陪审员 刘林夏
人民陪审员 刘燕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