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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02民初6072号

李锋、高树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7-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锋;高树梅;青岛汇融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民初6072号

原告:李锋,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龙,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树梅,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瑞兰,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汇融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1号丙1002。

法定代表人:刘黎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李锋与被告高树梅、青岛汇融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李锋负担。

审 判 长  费晓娥

人民陪审员  刘林夏

人民陪审员  刘燕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