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4140号原告石祖贵,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忠珣,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勇祖,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祖贵与被告石勇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祖贵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祖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龙江
审 判 员 盛 磊
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