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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民初4140号

石祖贵与石勇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祖贵;石勇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4140号原告石祖贵,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忠珣,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勇祖,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祖贵与被告石勇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祖贵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祖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龙江

审 判 员  盛 磊

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