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云龙与荆永成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0629执790号 荆某甲: 申请执行人荆某甲与被执行人荆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9民初1300号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荆某乙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荆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荆某甲案件款10000元,剩余款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人荆某甲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629执7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18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