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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29执790号

荆云龙与荆永成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荆云龙;荆永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荆云龙与荆永成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0629执790号 荆某甲: 申请执行人荆某甲与被执行人荆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9民初1300号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荆某乙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荆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荆某甲案件款10000元,剩余款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人荆某甲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629执7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18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