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3013号之一
被执行人:冯永。关于冯永非法采矿罪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18年8月2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又通过现场调查方式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公积金管理机关、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市场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案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冯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92516元,已执行金额1681.7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冯永做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公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将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丰执行员 辛 毅执行员 解 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