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002民初6439号
原告:陈远江,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生,住许昌市东城区。
被告:河南恒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杜伟。
诉讼代表人:河南恒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地址:许昌市东城区景福路和龙兴路交叉口华豫樽项目售楼部/div>原告陈远江与被告河南恒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陈远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原告陈远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建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世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