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26执1445号申请人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人代表卢平。被执行人图娜拉,女,蒙古族。本院在办理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图娜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626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图娜拉偿还申请人追偿权纠纷款2247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元,执行费23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图娜拉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并发出限高令。经本院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图娜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财产查控情况核对无异议,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局对被执行人图娜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物,本院将被执行人图娜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向申请人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提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哈斯达来
审判员 张 文 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震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