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刑更1120号罪犯李海洋,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6日作出(2001)商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于2001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0日将李海洋的刑罚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4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本院于2007年8月27日将李海洋的刑罚有期徒刑减去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将李海洋的刑罚有期徒刑减去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将李海洋的刑罚有期徒刑减去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8年12月9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李海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海洋平时信奉风水迷信,因本村村民张富强父亲的房子盖在被告人李海洋家祖坟前,该犯认为张家的房子破了自家的风水而怀恨在心,遂于2000年6月16日晚,手持一个农用铁耙子窜到张富强家,用铁耙朝正在自家厨房门前的张富强之子张夭才头部猛击一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元,已赔付1500元。罪犯李海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8次评审鉴定,2个一般,6次良好。2018年上半年评审鉴定为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李海洋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关于报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李少辉及同监犯人齐向东、胡继伟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自2004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彦宇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孔德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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