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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02执恢493号

赵秀杰、康健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秀杰;康健猛;李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02执恢493号申请执行人赵秀杰,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康健猛,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苗,女,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秀杰申请康健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787号;(2017)冀1102执108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秀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78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柳拥军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

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