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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民终1112号

邹勇与山东聊城中泰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7-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邹勇;山东聊城中泰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民终1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勇,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宗华,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聊城中泰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百利来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冯国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立勋,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勇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聊城中泰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时,邹勇提交了2005年山东聊城中泰表业有限公司向邹勇等职工进行临时借款的收据一张,该证据属于新证据。

本院认为,邹勇与山东聊城中泰表业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过劳动关系?如双方形成过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后来是被解除还是继续存在?一审对上述事实均未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邹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久强

审 判 员 孔繁奎

审 判 员 郭召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征

书 记 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