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7执2006号之七 被执行人郜鹏飞,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3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郜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郜鹏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郜鹏飞在浦发银行74×××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370.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永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继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