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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7执2006号之七

郜鹏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郜鹏飞

裁判文书全文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7执2006号之七 被执行人郜鹏飞,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3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郜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郜鹏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郜鹏飞在浦发银行74×××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370.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永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继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