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02民初6417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丽,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11502199303022429。
被告:肖奇,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肖奇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波
人民陪审员 查 林
人民陪审员 谢春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张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