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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2执580号

东安县舜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安县双喜种养繁育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安县舜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安县双喜种养繁育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122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东安县舜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东安县井头圩镇八字门村,注册号431122000006201。

法定代表人:冯帅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安县双喜种养繁育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安县井头圩镇石板铺村办公楼,注册号431122NA000062X。

法定代表人:钟双喜,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东安县舜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东安县双喜种养繁育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2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安县舜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2执580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唐荣平

审 判 员  刘满喜

代理

审判员  杨利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