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12执27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
负责人:蔡陈军,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纺,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生,住宿迁市。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陈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苏0812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17)苏0812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812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琍琍
审判员 刘卫花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