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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923执759号

徐希毛与邓祥、湖北天飏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希毛;邓祥;湖北天飏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923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徐希毛,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邓祥,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湖北天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经济开发区秀才村。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希毛与邓祥、湖北天飏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希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希毛的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923执759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王长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