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923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徐希毛,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邓祥,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执行人:湖北天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经济开发区秀才村。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希毛与邓祥、湖北天飏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希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希毛的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923执759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鹤龄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王长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