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22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肖定华,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住址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柯昌胜,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住址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胡帮华,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住址湖北省郧西县。申请执行人肖定华与柯昌胜、胡帮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2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定华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柯昌胜、胡帮华偿还借款1037352元,并承担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166元,执行费12905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柯昌胜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于2018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胡帮华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信息。3.经本院调取被执行人土地房产信息,经郧西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查询,胡帮华名下有二套房产,其中位于郧西县城关镇××单元××楼1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郧**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另案由网络司法拍卖被陈峰购得;位于郧西县城关镇××房屋(××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现已被另案查封,暂时不能予以处理。4.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柯昌胜名下有车辆品牌为奥迪牌的鄂C×××**、起亚牌的鄂C×××**、吉利牌的鄂C×××**三辆汽车,但此三辆汽车均下落不明,故本院未能予以处理。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柯昌胜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柯昌胜、胡帮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周祥斌
审判员 李永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