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205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
被执行人:竹云雷,男,1989年6月2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0E01871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竹云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36666.66元及利息,其他费用450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以(2018)川01执20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竹云雷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都江堰市柳街镇双凤村1组75号附1号1栋1楼1号的房屋;于2018年11月21日,以(2018)川01执2050号执行裁定书(之六)查封竹云雷名下号牌为川A×××××的汽车(未实际控制);于2018年10月23以(2018)川01执2050号执行裁定书(之一至之五)冻结被执行人查封竹云雷在中国建设银行具等的五个账户(均未足额冻结);于2018年12月7日扣划竹云雷名下账户存款4068.09元,支付执行费450元后,剩余案款3618.0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竹云雷尚欠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3618.09元之外的剩余债务。 在扣除执行费等后,剩余钱款已转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账户。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竹云雷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竹云雷尚欠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除已实现的4068.09元外的余下钱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 钢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十二日
书记员 马嘉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