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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行审431号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王守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王守武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鲁0281行审431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东路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MB2835634L。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学才,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守武,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作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胶综法罚字[2018]第201800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丽萍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刘 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