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222民初646号
申请人:邱赵童,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
被
申请人:李军,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 邱赵童与李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邱赵童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军名下的存款、不动产、动产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保全限额为申请人主张的委托代办费24000元。申请人邱赵童以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E5C9**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赵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及存款在其诉讼主张的24000元限额内查封、冻结的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军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元、及相当于以上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0元,由邱赵童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文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