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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初120号

李少华与新乡建业吉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少华;新乡建业吉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120号

原告:李少华,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建业吉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渠小店镇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郭卫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碧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少华(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乡建业吉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建业吉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少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少华承担。

审判长  郭德方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