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02民初6754号
原告:庆阳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住陕西省延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1元,退付给原告庆阳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审判员 党鸿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