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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02民初3786号

王冬青与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冬青;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602民初3786号

原告:王冬青,男,汉族,1978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骞,系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才,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冬青诉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冬青的委托代理人魏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冬青诉称:2015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出资258541元购买位于周商路中段东侧瑞恒庄园第3幢1单元1603号房屋一套。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并在交房使用后360日内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但直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并未依双方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且原告经其他途径查询得知,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已由被告办理登记备案在他人名下。被告的行为存在一房二卖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益。现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支付双倍购房款517082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原告王冬青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出具的购房款258541元收据,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将购房款交付完毕。

二、被告中阳房地产公司与夏长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商水县住建局出具的查询证明,以证明被告已将涉案房屋备案于案外人夏长星名下,明显存在一房二卖行为。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冬青于2015年1月13日与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周口市××路南段××庄园××单元××房,总价款为258541元,合同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备案。后原告如约交付了购房款258541元,被告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也未为原告办理备案手续。又查明,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涉案房屋又出卖给了案外人夏长星,并办理了房屋备案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全额购房款258541元,但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也没有未原告办理房屋备案手续,而是又将该房屋卖给了案外人,并为案外人办理了房屋备案手续,致使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与原告发生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后,又将涉案房屋卖给案外人,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购房款并赔偿一倍购房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购房款5170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冬青于2015年1月13日与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冬青支付双倍购房款计517082元。案件受理费8972元,由被告周口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 海

审判员 毛 军

审判员 孙慧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