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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91执1548号

崔金艳、大庆市海信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崔金艳;大庆市海信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91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崔金艳,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大庆市海信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崔金艳诉被告大庆市海信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大庆让胡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让劳仲字(2017)第3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金艳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78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大庆市海信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向大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大庆市海信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庆市海信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金艳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续封、续冻,请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 念

审判员 王维业

审判员 贾李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宏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