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12民初3327号之一原告凌春齐,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委托代理人张自洁,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中英,女,汉族,1954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第三人凌慧芳,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第三人李红江,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春齐诉被告王中英、第三人李红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豫0212民初33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王中英、第三人李红江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现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中英、第三人李红江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晓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鑫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