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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723执恢145号

张金、任秀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金;任秀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723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张金,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

被执行人:任秀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张金与任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秀成外出务工多年,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申请执行人张金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现居住地址,无联系方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任秀成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查明被执行人任秀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金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忠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