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民申3866号

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亿利资源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久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3866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缪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崟,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亿利资源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v>

法定代表人:王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智慧,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江苏久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葛高来,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亿利资源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久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2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溧阳丰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蕴

审判员 杨 忠

审判员 徐 智

法官助理周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章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