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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民初12935号

周亚萍与青岛昕恒特电控自动化有限公司、纪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亚萍;青岛昕恒特电控自动化有限公司;纪和根;李金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12935号原告周亚萍,女,198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国栋,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晓华,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昕恒特电控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兰州西路南方家园小区**楼****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82274M。法定代表人纪和根。被告纪和根,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金娟,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亚萍与被告青岛昕恒特电控自动化有限公司、纪和根、李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亚萍于2018年12月27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亚萍撤回起诉。原告周亚萍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亚萍负担。

审判员  盛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