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002执610号之二

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疏意新;汪美琴;黄山市黄山区新昌林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002执6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昱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40854677K(1-1)。

法定代表人:江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99820412U。

法定代表人:疏意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疏意新,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汪美琴,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新昌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397141687Q。

法定代表人:谢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疏意新、汪美琴、黄山市黄山区新昌林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疏意新、汪美琴、黄山市黄山区新昌林木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疏意新、汪美琴、黄山市黄山区新昌林木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疏意新、汪美琴、黄山市黄山区新昌林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意新竹木有限公司名下虽登记有位于黄山区甘棠安徽黄山工业园区2号宿舍楼(房地权证黄-××号)、甘棠安徽黄山工业园区办公楼(房地权证黄-××号)等房产,但均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疏意新名下登记的房产正在其他案件中处置,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91666.67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8291666.67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小    玲                                                

审判员王    柏    松

审判员 张   中   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