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7执2199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睿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珊。
被执行人:王飞,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黎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睿远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苏0707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王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连云港睿远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9126.40元及违约金(239126.40部分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139126.40元部分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0‰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5月25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谈话,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后果。2、2018年5月28日,本院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3、2018年5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8年5月28日,本院通过各协执单位,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线下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8年5月28日、2018年8月2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31日本院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8年12月14日和2018年12月26日本院两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飞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连云港北港镍业有限公司场地上的低镍烧结矿,后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8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将该烧结矿以物抵债给申请人。7、2018年12月27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怡鹏
审判员 张来军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长俊
书记员张洪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