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9民初8708号
原告:川江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兴南居委**。
负责人:周群英,女,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杰,系周群英之女。
被告:牟春华,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川江幼儿园与被告牟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川江幼儿园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江幼儿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川江幼儿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川江幼儿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袁经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溢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