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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民初8708号

川江幼儿园与牟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川江幼儿园;牟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19民初8708号

原告:川江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兴南居委**。

负责人:周群英,女,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杰,系周群英之女。

被告:牟春华,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川江幼儿园与被告牟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川江幼儿园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江幼儿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川江幼儿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川江幼儿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袁经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溢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