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甘0802民初5475号?
原告:平某。经营场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A区综合楼4号。经营者:刘源,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平某经营者,住本区世纪花园A区15号楼3单元1601室。
被告:王某,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平凉市专艺驾校法人,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若笠乡曹岘村张山社24号。
原告平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某经营者刘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合计3766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8日下午,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要用酒,让原告送到平凉大禹王朝酒店308包间(五粮春45度:6×198元=1188元),由被告接手。2017年4月9日中午,被告继续打电话让原告送烟酒,送到大禹王朝酒店202包间(五粮液1618:5瓶×918元=4590元,软中华1条×700元=700元,合计5290元),由被告接手。2017年8月14日中午,被告给原告老公打电话让原告送烟酒,原告接到其老公电话后按被告要求送至平凉陇东明珠宾馆门口(苏烟:6条×480元=2880元,黑兰州:4条×180元=720元,五粮液1618:6瓶×1188元=7128元,合计10728元),由被告接手。2017年9月27日早上,被告再次给原告老公打电话,让原告送烟酒到平凉市定北路如家宾馆前车号为甘D-R155(系被告朋友的车)的车上(五粮液1618:12瓶×1188元=14256元,软中华:6条×700元=4200元,南京九五至尊:1条×1000元=1000元,云烟大重九:1条×1000元=1000元,合计20456元),由被告朋友接手。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打电话让被告还款,被告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找各种借口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王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平某是具有经营销售烟酒等货品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与原告经营者刘源丈夫系同乡。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9月27日之间,被告王某分四次从原告处取烟酒,合计价款37662元(零售价)。2017年12月19日,原告给被告王某打电话,发信息要求结账,被告王某承诺,一两天就处理;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5月16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结账事宜,双方对所欠烟酒款做了约定,为32802元(优惠价),被告承诺通过银行卡给原告转账,后因为被告未履行转账承诺,引起诉讼。本院确认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被告确认的销货清单,原告与被告短信聊天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平某与被告王某之间买卖烟酒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作为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数额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主张的货款系到期债权,但该请求数额应当以双方最后确认的32802元为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欠款3766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328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某支付烟酒款328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谢雨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