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9刑更446号罪犯王久圈,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久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的报请,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安中刑减字第001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久圈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14日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陕09刑更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久圈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6月14日止。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8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久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8个,报请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久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12月14日公示期间及12月20日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王久圈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王久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其虽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时已从严掌握。因其余刑已不足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久圈减去余刑,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春
审判员 黎英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