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宝卫与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泰合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02民初6057号
原告(反诉被告):拓宝卫,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泰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龙龙、刘伟,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金俊行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安虎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拓宝卫(反诉被告)与被告陕西泰合投资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被告安塞金俊行小额贷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拓宝卫与反诉原告陕西泰合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拓宝卫与反诉原告陕西泰合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拓宝卫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陕西泰合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原告拓宝卫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2.5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原告陕西泰合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月华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沙子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