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2民初1444号
原告:凌占齐,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杨素娟,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新县。
被告:石洋,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保定市莲池区。 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苏梦杰,河北保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占齐与被告杨素娟、石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凌占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占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凌占齐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