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2刑初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李永平,男,56岁,1962年1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5日被羁押,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海斌,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邓新军、代理检察员刘丹丹出庭支持公诉。经公诉人申请,本院通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唐晋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就本案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本案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本案审理期限依法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永平于2017年10月5日10时至14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孔乙己酒店与女友李某1、街坊张某等七人喝酒吃饭,席间醉酒并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且推搡劝架的李某1。李永平于散席后与李某1步行至东城区东四五条胡同时,因故与李某1发生口角并扇了李某1一耳光。后二人进入该胡同5号院东侧平房李永平住处再次发生争吵,李永平持单刃水果刀刺扎李某1胸部两刀,造成李某1心脏及肝脏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音频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发表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永平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予以否认,表示被害人死亡系自伤所致。其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及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不足以证明李永平对被害人实施了持刀扎刺的行为,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系自伤,故李永平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5日10时至14时许,被告人李永平在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孔乙己酒店与女友李某1(殁年46岁)、朋友张某等七人喝酒吃饭,期间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且推搡劝架的李某1。散席后,李永平与李某1步行至东城区东四五条胡同时,与李某1发生口角并打了李某1一耳光,后二人进入东四五条胡同5号院东侧平房李永平住处,再次发生争吵,李永平持单刃水果刀刺扎李某1胸腹部,刺破李某1的心脏及肝脏,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永平作案后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苗某(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的证言:2017年10月5日下午3点左右,我接到派出所指挥室电话,说有一男子报警称东四五条5号有人自杀。我和同事王某开车到东四五条东口,步行至5号院,在院门口看见两名男子正在打架。我问谁报的警,一名男子醉醺醺的说他报的,我问谁自杀,他说他媳妇自杀,我问为什么,他说不知道。王某走在前面进了事发现场的房间,我在后面朝门口看了一眼,看见一名女子浑身是血躺在房间里。王某询问报警人情况,我到院门口给指挥室报现场情况,并通知指挥室拨打“999”急救电话。当时报警男子喝多了,有很大的酒味,情绪激动。我到的时候他正在和一名男子推搡,我听他好像叫那名男子三哥。我问报警人扎哪了,他拍着自己的左侧胸口说“谁知道具体扎哪了,扎这了呗”。我问他原因,他就说“别说了”。倒地女子浑身是血,头朝南,脚朝北,朝身体右侧侧卧着。我记得她是朝东侧卧,穿一条黑丝袜,具体伤口在哪没注意。我们到现场大约半小时后,“120”和“999”都没到,我就在胡同口拦了一辆三轮车,我的同事胡某、王某和报警男子,还有另一名男子把女子从房间里抬到了三轮车上,三轮车走到胡同口的时候,“999”的车到了,医护人员就把倒地女子抬到了救护车上,报警男子上了救护车和“999”去了陆军总医院。2、证人王某(派出所民警)的证言:2017年10月5日我接到东四五条5号的“110”报警后,和同事苗某一同去的现场。我们所里是14时58分接的警,我们到现场大约是15时左右。到现场后,院门外围了一群人,我在5号院门外问谁报的警,这时从5号院里跑出一人,满身酒气,说是他报的警,他媳妇自杀了,这人叫李永平。我跟着李永平一起进了屋,他把我们带到屋内后就出去了,和院门口一个叫“三哥”的打了起来,还时不时进出屋内。我进屋后看到一女子躺在地上,身下有血迹,一动不动。我向所里报告现场情况,呼叫支援,并且拨打了“120”,我们所里拨打了“999”,之后我在门口一边控制不让别人进现场,一边叫李永平冷静。大约10分钟后,我们所民警胡某赶到了,帮我一起控制现场,这期间李永平因为喝了酒一直在折腾,我又怕别人再进现场,就在门口看着,让李永平保持冷静。这期间进入现场的只有李永平、苗某、胡某和我。那名女子侧卧在地上,右手被自己的身体压着,头南脚北,面朝东,一动不动。我进入现场没发现异常,只看到女子倒在地上,屋内摆设整齐,无打斗痕迹。我们在等急救车的时候,胡某到那名女子身旁对她进行呼唤,并摸了摸她的脉搏,说还有脉搏。胡某在观察这名女子是否还有生命迹象的时候,李永平正处于醉酒状态,胡某又背朝李永平蹲在地上,我怕李永平情绪失控做出其他极端行为,就过去捏着水果刀的刀把,把刀放进屋内找到的塑料袋中,后来将刀交给了刑警。由于急救车一直没到,这名女子还有微弱的脉搏,陆军总医院离我们也不远,我们决定借辆三轮车先将该女子拉到陆军总医院急救,当时李永平的亲戚从屋内床上拿了一个被子兜着这名女子,和胡某一起将该女子抬到院外借来的三轮车上。刚抬到三轮车上时,急救车到了,就把该女子拉到陆军总医院了。在抬人的过程中,我全程用执法记录仪记录,苗某在借三轮车,胡某帮忙抬女子。3.证人胡某(派出所民警)的证言:2017年10月5日下午3时许,我接到所里通知东四五条需要支援后赶到现场,进屋后看见一女子躺在地上,边上坐着一男子。我问这名男子怎么回事,他说女的喝多了,自己把自己扎了,你们赶紧救人。我问他刀在哪,他用右手从床头柜边上拿起一把刀,一边晃悠一边说就是这把刀。我让出警的民警王某把这把刀收起来,王某在屋里找了塑料袋就把刀收起来了。我检查这名女子还有脉搏,就转身出门看救护车来了没有,出门后没看到车,就又回屋了。我问那名男子打没打“120”,男子说打了。等了半天救护车也没来,我就让派出所里的人叫了“999”,过了一会“999”还没来,我就招呼周围的群众帮忙一起把女子往门外抬,在胡同口找了辆三轮车,推着车把女子往胡同口外送,送到胡同口的时候救护车就来了,我们就把人送上了救护车。我进屋的时候,这名女子侧卧,脸朝东,右胳膊压在身下。当时那名男子坐在东边的一把椅子上,面对着女子。我当时先把女子稍微扳过来一点,让她头朝上保持呼吸通畅,还摸了下她的脉搏,找来卫生纸按在她的伤口上。那男子说是女子自己捅的,拦都拦不住。男子的精神状态特别亢奋,说话骂骂咧咧的。4.证人李某2(“999”急救中心医生)的证言:2017年10月5日15时16分左右,我车组接到中心布置的任务,在东城区东四五条5号有一个自杀现场,让我们过去急救。10分钟左右后我们赶到东四五条胡同东口,看到有人推着手推车,旁边有警察,车上躺着一个受伤的女性,胸口处衣服上全是血迹,跟着一起的有人说胸口有刀伤,伤口处按上纸了。我们把伤者抬上救护车,给伤者做心电监测,当时心电监测图已经是直线了,说明没有心跳了。我看到伤者双某瞳孔散大,就把她送军区总医院抢救。路上我们一直进行心脏按压抢救。当时胸口出血量很大。女子具体伤在何处我不清楚,大概位置是胸口处,因为我们没有将伤者胸口的衣服脱去,所以看不到。我们没注意伤者其他地方是否有伤。5.证人杨某(李永平邻居)的证言:我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五条某号院东屋。2017年10月5日下午,我在3号院附近碰到邻居“三儿”(李某3),他一边打电话,一边说他跟张三、张三媳妇、李永平、李永平女朋友等人在外边吃饭,饭桌上张三跟李永平吵起架来。这时张三从西边走过来了,一边走一边骂骂咧咧地冲着李永平家喊,然后我回家了。我路过李永平家门口的时候,听见里面一男一女在吵架,争吵声挺大,吵的什么我不清楚。争吵中男的声音是李永平,女的不知道,没听见打斗的声音。我到家看了一眼表是3点左右。我在家待了2、3分钟就出来想去棋牌室玩会,到棋牌室门口时听见胡同口吵起来了,我一看李永平和张三在胡同里打起来了,后来就被劝开了,张三开车走了。我听见边上有街坊说李永平女朋友在屋里拿刀捅自己自杀了,我也看见一男一女两名民警进了5号院。李永平就在5号院门口站着,我听见李永平在那小声嘀咕“死了算了”。过了10分钟左右,张三回来了,还是骂骂咧咧的,李永平跟张三又打起来了,后来被劝开了,张三就离开了。李永平和街坊说救护车怎么还不来,这时候女民警从附近找了一辆三轮车,民警、李永平和街坊就把这女的从屋里抬出来,这时候我看女的已经一动不动,脸色发青,身上有血迹,具体什么位置没看清,感觉已经不行了。他们推着这个三轮车往胡同口走,这时候救护车也来了。6.证人安某(李永平邻居)的证言:我住东四五条某号,2017年10月5日大概不到15时的时候,我在家门口看到“大胡子”从5号院出来,跟当时站在1号院的一个叫张三的人吵架,吵着吵着就开始动手,从1号院门口打到5号院门口,当时我就劝他们。“大胡子”当时用手指着他住的5号院说“出事了”。我就进到5号院,进院第一间屋门开着,那个女的侧躺在地上没动静(当时屋里没有其他人),地上有血,我就赶紧出来了,刚到5号院门口就看到两民警,我就跟民警说出事了。7.证人冯某(李永平邻居)的证言:2017年10月5日下午,我在东四五条4号院的家中听到院门口有人嚷嚷,出院子后看到5号院门口有两个人在打架,边上有几个人在劝,其中一个打架的是住在5号院的男子,另一个我不认识,他们好像喝了酒。8.证人张某(李永平朋友)的证言:我又叫“张三”,别人也叫我“三哥”。2017年10月5日中午,我带女朋友(宁某)和李永平、李永平的女朋友几个人一起到东四五条、六条之间的孔乙己饭店吃饭。我们都喝了酒,大概喝了两瓶白酒,我和他喝的差不多,大概每人喝了半斤左右白酒,女的喝的相对较少。我记得当时和李永平说话,李永平突然急了,还把酒杯摔桌子上了,当时在场的人就劝。吵架当时我就走了,我的车当时停在五条东口,我是从东四六条绕回五条东口去开车。我走到五条东口的时候,李永平从东四五条5号院的那边指着我并冲过来打我,有个邻居给劝开了,后我开车回家了。我从东四六条绕回东四五条路程远,李永平应该是从东四五条直接回的家。我平时叫李永平“大胡子”。9.证人宁某(张某女友)的证言:2017年10月5日10时,我和张某去军区总医院开药,车停在东四五条东口。后来张某说在胡同里遇到“大胡子”李永平,他中午请我们吃饭。吃饭的人有张某和我,李永平和他媳妇,他媳妇还带了一个女的(卫某),还有李永平同事两口子,还有“三儿”,一共八个人。四个男的喝了两瓶白酒,女的有的喝啤酒,有的喝白酒。张某差不多喝了七八两,李永平喝的和他差不多。李永平介绍那个女的说是他媳妇,她喝了白酒一两多点,还有不到一瓶的啤酒。吃饭时张某和李永平聊天时较上劲了,后来李永平把酒杯子扔向张某,我拿手一挡,酒杯砸墙上了。当时我看酒也喝不下去了,就拉张某出饭馆了,双方就被拉开了。后来李永平和他媳妇进了五条胡同,我和张某往南走到六条才进的胡同。当时我感觉李永平已经醉了。李永平和张某原来喝酒的时候,就是开开玩笑,动手这是第一次。当时李永平和他媳妇没有什么异常。我和张某进胡同后,张某走得特别快,我也没追他,后来我自己回家了。张某下午四点多到的家,他说在五条东口又碰上李永平了,见面李永平就给了他一拳,之后就让街坊给拉开了。10.证人李某3(李永平朋友)的证言:2018年10月5日中午我在胡同里遇见李永平,他说过节来了几个朋友,中午一起吃个饭,后我和李永平还有他的几个朋友在孔乙己饭馆吃的饭,一共8个人。我就认识李永平和张三,张三带来的一个女性朋友。李永平带来的一个女性朋友我以前在胡同里见过两次,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吃饭到最后的时候,因为都喝了不少酒,李永平和张三吵起来了,当时也没有动手,最后大家劝了劝就都散了。下午大概2点多,李永平给我打电话说有事了,这酒喝得不痛快。我从屋里出来准备找他问问什么情况,出来后看见张三在胡同里坐着,我问他怎么回事,和李永平是不是动手了,他说没有,这时李永平从院子里走出来了,看见张三就又跟张三吵起来并动手推张三,我就把他俩拉开了,这时周围就有好多人了,我听周围的邻居说有人自杀了。过了几分钟,就看见“120”(应为“999”)来了,这期间我也看到警察来了。当天中午李永平大概喝了三杯白酒,李永平带来的女朋友大概喝了1两左右。吃饭过程中李永平和女朋友挺好的,挺正常的,还互相敬酒,也没吵架。11.证人韩某(李永平朋友)的证言:2017年10月5日15时25分,李永平的女儿李某4给我打电话,说他父亲出事了,让我赶紧去五条东口。我到胡同口看见聚了好多人,外边马路上停着警车,一辆“999”急救车正起步行驶,我问去哪个医院,司机说去陆军总医院,我就跟着去了。我和李永平是同学、好朋友。我知道有个女的在和李永平谈对象,具体情况不清楚。出事之前我和李永平一块在五条北边的孔乙己饭店吃饭喝酒,当时有我和我妻子,李永平和他对象,一共应该是8个人。饭局是李永平发起的,我喝多了呆不住,和妻子1点半左右回家了。李永平喝酒了,喝了多少我没注意。12.证人梅某(韩某妻子)的证言:2017年10月5日中午,我和韩某,李永平和他的女朋友“华子”几个人一起去的饭店吃饭,“华子”去外面买的酒。13时左右,我丈夫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我们就先回家了。我第一次见“华子”是今年七八月份,当时也是和我爱人一起和李永平吃的饭。13.证人卫某(李某1朋友)的证言:2017年10月5日中午,我们八个人一起吃饭,其中我就认识李某1和她男朋友“胡子哥”,其他人都是“胡子哥”的朋友。因为当天下午我家中还有事,所以饭没吃完就走了。我走的时候看见“胡子哥”和饭桌上的一个男的吵架,相互骂,胡子哥还摔了个杯子。当天14点06分,李某1打电话问我到没到家。李某1和胡子哥吃饭的时候没有吵过。当天李某1喝了一点白酒,但是胡子哥喝了不少,大概有一斤,我觉得他是喝多了,饭桌上还和人吵架。我和胡子哥之前在饭桌上也喝过几次酒,他每次都喝多,而且每次喝多了都闹事,不是骂人就是摔东西,感觉像变了一个人。李某1性格很开朗,在外面人缘很好,不会钻牛角尖,不会做极端的事情。14.杨冬花(孔乙己饭店经理)的证言:2017年10月5日11时左右店里来了一桌客人,4男4女,他们在饭店点了黄酒、啤酒,自己带了一些白酒,喝了不少。吃饭时穿黑色运动衣的男子和穿灰色西装的男子发生了争吵,摔了个杯子,但没打起来。一个穿墨绿色连衣裙的女的刷银行卡结的账。吃饭时有两女一男中途离开了。结完账5个人走到门口,穿黑色运动衣的男子和穿灰色西装的男子又吵了起来,穿灰色西装男子和一短发女子向北走了,穿黑色运动衣的男子和穿墨绿色裙子的女子向南走了。15.证人刘某(李永平朋友)的证言:我和李永平曾经谈过恋爱,之后各自成家,几十年都没联系,直到五年前重新联系上了。2017年6月我去找李永平时碰见一个女的,李永平也跟我表态想跟这个女的过日子试试,后来我和李永平为这件事发生过几次争吵。李永平管那个女的叫华子,她看起来40多岁,中等身材。2017年10月3日,我在李永平住处时,曾把我和李永平的照片拿出来放在靠墙的柜子上面,4日我看见照片还摆在屋里。10月5日我去还车给李永平,停好车后我从东四五条东口往里走,看见5号院门口围了好多人,还有警察。我进院后看见一个女的趴在李永平房间的地上,当时屋子比较小,只看见两条腿上还穿着丝袜。我就回车上给李永平的女儿打电话,后我看见一个女的被抬上救护车,李永平跟着车走了。16.证人李某4(李永平女儿)的证言:2017年10月5日15点16分,我接到刘某的电话后在15点45分左右到了东四五条5号院。我从我爸房间里拿了一件运动衣、一个小挎包和一部黑色手机,之后去陆军总医院找我爸。到医院后我看到我爸手里有手机,就知道屋里桌子上的手机应该是倒在地上的那个女子的手机。那个女的我之前在5号院我爸屋里见过一回,当时我爸不在,我知道她叫什么华。我没见过我爸酒后有暴力倾向或者容易发脾气打架,他饭后习惯是抽烟。我没注意过我爸饭后有清理假牙的习惯。我们一般在5号院吃饭,饭后我刷碗,他清不清理假牙我没注意过,他不用假牙的时候放哪我也不知道。17.证人李某5(李某1哥哥)的证言:李某1一直在北京居住,平时不定期地会给家里母亲汇点钱,过年的时候也会给母亲钱。这段时间我在北京和老家之间跑客运,经常来北京能见到李某1,感觉她的生活打理得很好,最近两三年都是这样。出事之前,李某1说和一个叫老李的男子谈恋爱。两个人还一块回过丰宁老家。老李50岁左右,北京人。我妹妹原来在北京有过一段婚姻,当时两口子也是经常打架,那时候她都没有自杀的想法。18.证人白某的证言:李某1的奶奶是我的后妈,我和李某1的关系很好。李某1的男朋友是李永平,我在他们认识之前就认识李永平。我听说李永平酒后爱打女人,所以得知他们俩交朋友的时候,在电话里叮嘱过李永平不许打李某1,有什么矛盾告诉我。我没见过李永平酒后是什么样子,听跟他一起喝酒的房管所的人说他喝完酒爱闹事。我没听说他们之间有什么矛盾,一直感觉他俩关系挺好。李某1习惯用右手,脾气比较好。我最后一次见李某1是七八月份,当时她精神状态挺好的,没有什么压力,见我也是乐呵呵的,没听说过她得什么病了,也没听说过和别人有什么经济纠纷。19.证人彭某(李某1之母)的证言:李某1用右手写字吃饭,到北京30多年了。李某1最近一次回家是2017年夏天,当时回北京的时候是他男朋友“李子”接回去的。李某1说刚和他谈恋爱,两个人也不是太了解,想先接触一下看双方合不合适。2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五条5号李永平家。中心现场位于李永平家平房内,该平房房门为单扇金属防盗门,朝西,外开,门及门锁未见异常。现场房间内西北角为一“L”型灶台,东北角为一水池。现场房间内东墙下由北至南分别摆放一组冰箱,一组双门衣柜,一个玻璃柜和一个餐桌。在玻璃柜西侧摆放一组单人沙发座椅,单人沙发座椅西侧地面上可见血迹、一张浅色床单、一块卫生纸。现场房门内南墙上开有一组塑钢玻璃窗,南墙下摆放一张东西向双人床。现场房间内房门南侧西墙下由北至南依次摆放一组电暖气、一把椅子。现场内西墙墙面上可见血迹。经勘查,勘查人员于西墙墙面上,距南门框76.5厘米,距地面105厘米处,提取到血迹一处(西墙墙面上血迹1);距南门框109.5厘米,距地面112厘米,提取到西墙血迹一处(西墙墙面血迹2)。现场房间内单人沙发座椅西侧地面上可见血迹,经勘查,勘查人员于现场房间内地面上,距西墙37厘米,距南墙61厘米处,提取到血迹一处(地面血迹1);距西墙87厘米,距南墙60厘米,提取到血迹一处(地面血迹2);距西墙31.5厘米,距床19厘米处,提取到血迹一处(地面血迹3);距西墙105厘米,距床85厘米处,提取到血迹一处(地面血迹4)。经勘查,勘查人员于房间内沙发座椅上,距沙发座椅南边5厘米处,距沙发西边9厘米处,距地面42厘米处,提取到血迹一处(沙发上血迹)。经勘查,勘查人员于沙发座椅下,发现并原物提取李某1右脚黑色半高跟鞋一只。勘查人员于现场内餐桌西侧立面上,距南桌边28厘米处,距地面22厘米处,提取到血迹一处(餐桌血迹)。勘查人员于现场房间内西墙下电暖气上发现并原物提取白色吊坠一个。勘查人员于门西侧地面上,距南门框86厘米处,距东门框30厘米处,提取到血迹一处(门外血迹)。在现场东侧双门衣柜西侧地面上,发现并原物提取到李某1左脚黑色半高跟鞋一只。2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出具的现场勘查补充说明:经勘查,现场李永平家房间内西墙墙面上可见散在分布的血迹,现场房间内西墙墙面上最高可见的血迹在西墙上距地面160.5厘米,距南门框80.7厘米处。西墙墙面上最低可见血迹在西墙上距地面13.4厘米,距南门框92厘米处。西墙墙面上最北侧可见血迹距南门框48.5厘米,西墙墙面上最南侧可见血迹距南门框123.5厘米。22.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提取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017年10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五条发生李某1死亡一案,案发后勘查人员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五条170号东四派出所内,原物提取东四派出所民警王某出现场时提取的刀一把。棉签提取李永平的左手拭子3处,右手拭子3处,原物提取李永平的外套一件,T恤一件,长裤一条,左脚鞋、右脚鞋各一只。23.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本案鉴定书中检材李永平唾液卡、民警王某唾液卡由技术大队民警在东四派出所内提取后送检,刘某唾液卡为技术大队民警在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提取后送检。彭某唾液卡由技术大队民警在东四派出所内提取后送检,李某1血样系该人在陆军总医院抢救时由该院医护人员提取,由东城分局法医送检。李永平静脉血由北京军区总医院医护人员提取后由东城分局法医送检。根据案情侦查需要,案发后,侦查员提取了李某1尸体的指甲残留物,并与李永平DNA进行了比对。24.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经对李某1尸表检验:右侧颌下三角可见条状挫伤1处,大小为1.0厘米×0.1厘米。右锁骨下方可见针眼一处。左乳可见右侧横行条状创口1处,创角左钝右锐,锐侧距左乳头7.5厘米,创口长2.8厘米,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较深,创道进入胸腔。剑突下可见斜行条状创口1处,创角左锐右钝,钝侧距右乳头9.5厘米,创口长3.6厘米,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较深,创道进入腹腔。右上臂背侧条状挫伤1处,大小为5.6厘米×1.8厘米;右肘片状挫伤1处,大小为1.2厘米×1.0厘米;右前臂背侧片状挫伤1处,大小为1.6厘米×1.2厘米;左手掌尺侧横行划伤1处,长1.2厘米,尺侧深,桡侧浅,左手掌大鱼际处斜行划伤1处,长1.1厘米,尺侧深,桡侧浅;右膝下片状挫伤1处,大小为1.5厘米×0.5厘米。解剖检验可见:左侧5、6肋软骨间隙创口1处,纵膈血肿形成,心包刺破口1处,心包腔可见大量凝血块;右心房创口1处,深达肌层,右心室创口1处,深达肌层。剑突下条状创口,穿通膈肌后刺破肝右叶。腹腔内可见积血约200ml。大网膜覆盖正常,肝脏呈结节性硬化改变,脾脏被膜皱缩,其余脏器呈贫血貌。在李某1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8mg/100ml。论证:经对李某1尸体进行体表及解剖检验,损伤集中在胸部,形态主要为条状创口,创口一锐一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其损伤特点符合单刃锐器作用形成。胸部2处创口,分别就进入胸腔及腹腔,并伤及心脏及肝脏,纵膈可见较大血肿形成,心包腔内大量血凝块,腹腔亦可见多量积血,双某眼睑结膜苍白,脾被膜皱缩,各脏器呈贫血貌,故李某1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李某1符合被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的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李永平左右手拭子6处(检测脱落细胞)检材为李永平所留;支持送检刀刃提取物(检测血迹)、李某1左右手拭子6处(检测脱落细胞),西墙墙面血迹1、2,地面血迹1、2、3、4,沙发血迹、餐桌血迹、门外血迹、李永平左脚鞋血迹、右脚鞋血迹,李永平T恤上血迹,白色吊坠上血迹,李某1左脚鞋血迹、右脚鞋血迹,李某1口周、额前部、口唇拭子(检测脱落细胞),李某1上衣一小片上血迹等检材为李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不排除李某1是彭某的生物学女儿。27.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在所送李永平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4.2mg/100ml。28.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7年10月5日14时58分,李永平用手机(135****8355)报警称东四五条平房有人自杀,对方是其女朋友,拿水果刀扎了自己的心脏。后经询问,报警人称是刚刚发生的,已经叫了救护车,报警人始终不配合问话。29.“110”接警电话录音与接处警记录能相互印证,其中“110”报警录音音频内容显示,李永平三次电话报警,第一次称“我是东四五条5号,我女朋友自杀了,扎心脏了,用水果刀,叫救护车了,还没来”;第二次称“你快一点啊,东四五条5号人已经不行了,叫急救了,没来,快一点”;第三次称“‘110’你赶紧来,都**20分钟了,民警是**瘸子,残疾人啊”。30.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李永平手机进行鉴定,该手机于2017年10月5日14时58分36秒、15时02分13秒、15时03分01秒拨打过“110”,持续时间分别为88秒、38秒、85秒;李永平手机于14时56分03秒、14时56分56秒、14时58分15秒、14时58分20秒拨打“120”,持续时间分别为39秒、20秒、0秒、0秒。31.北京急救中心(“120”)医务部出具的电话流水表证明:(李永平使用的)手机号135****8355于2017年10月5日14时56分02秒呼入,震铃时刻为14时56分03秒,通话时刻为14时56分05秒,通话结束时刻为14时56分14秒(注:通话持续时间9秒)。14时56分56秒再次呼入,震铃时刻为14时56分57秒,通话时刻为14时56分58秒,通话结束时刻为14时57分07秒(注:通话持续时间9秒)。32.“999”指挥中心出具的任务记录单证明:2017年10月5日15时11分该中心接到东四派出所报警后,立即派出附近救护车赶往东城区东四五条5号,就近将患者送往陆军总医院进一步抢救。33.“120”、“999”报警录音音频证明:李永平拨打“120”电话的两段录音,均中途挂断电话,时间很短,第一次说完“五条”就挂断了,第二次说完“东四五条东口”就挂断了。“999”急救中心电话录音源于系东四派出所民警拨打,内容为告知急救中心东四有人自杀,请求派出救护车。34.陆军总医院出具的治疗病历、诊断证明书证明:李某1于2017年10月5日15时37分送急诊抢救,10月6日0时28分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为腹部刀扎伤,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心脏损伤;胸部刀扎伤;血、气胸;呼吸心跳骤停。35.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因李某1在急诊抢救时登记的姓名为“李燕华”,故民警在陆军总医院调取的病历姓名为“李燕华”。36.北京宁绍帮餐饮有限公司出具的(孔乙己菜单)付款存根证明:2017年10月5日13时18分55秒李永平等人饭后结账,结账人签字为“李”。37.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案发后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2017年10月5日10时55分至14时18分,李永平、李某1等8人在孔乙己饭店12号桌吃饭,离开饭店后李永平和李某1两人向南行走。14时29分两人向东进入五条西口,14时39分两人在东四五条101号院位置向南行走,14时41分二人在东四五条向东走,两人均在打电话,14时45分在东四五条幼儿园西南门,李永平打了李某1一个耳光,两人继续向东行走,并有言语争执。15时5分,警车到达东四五条东口,15时31分,“999”急救车到达东四五条东口。侦查人员经审查,发现李永平所述洗假牙、未与李某1发生争吵、报警称李某1拿刀扎自己的心脏,后称出事过程未看到等情节存在矛盾,确认李永平有重大作案嫌疑。2017年10月5日16时许,民警在陆军总医院内将李永平带回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对李永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8.公安机关调取的孔乙己饭店、案发地周边、陆军总医院监控录像和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能与在案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执法记录仪录像显示,民警于15时08分许到达报警现场,李永平与另外一名男子正在门口厮打,期间李永平多次高喊“我媳妇自杀了,都是因为你”;民警进入案发现场后李永平将放在茶桌上的红色塑料把的水果刀向民警示意,倒地女子是用该刀扎的;被害人李某1被送往陆军总医院急救;李永平于案发日15:30在医院门口说“我看见她扎了,我说你别扎”(说了两次),“我看见她扎的”(说了一次)。39.户籍材料证明李永平、李某1的身份情况;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李永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0.被告人李永平当庭辩解:我和李某1系恋人,准备结婚。案发当天,我组织李某1和她朋友,还有张三等人吃饭,吃饭时喝酒了。我和张三发生了争吵。在饭后回家的路上,我和李某1说散伙的事,发生了争吵,是否打她记不清了。到家进屋后我在水池处摘洗假牙,不知道李某1在干什么。等我转身后,就看见她躺地上了。她是顺着暖气躺的,右手拿刀。我拿起刀看了看她,就把刀扔一边了。我先打的“120”,后打的“110”,是否打通我记不得了。当时我没看见李某1身上有血,刀上、墙上是否有血我也没注意。我认为她是因为我们要分手,想不开自杀的。从我们进家门我摘假牙到她自杀,也就几分钟时间。我没看见她自杀,不知道扎了几刀,也不知道伤口位置。4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说明:经李永平对10张不同的尖刀照片进行辨认,指出2号照片上的尖刀(本案现场提取)就是其家中平时使用的水果刀。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唐晋出庭提供意见,就本案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所载客观情况,结合以尸检、现场勘查为数据基础的VR动画演示,对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了说明。唐晋当庭的意见内容为:从本案尸检报告分析,李某1左手掌有两处划伤,其小鱼际划伤走行弯曲,尺侧深桡侧浅,桡侧有起刀拖痕;大鱼际的划伤边缘极其不整齐,并有角度形成,桡侧有起刀拖痕,这些表现不符合自伤的试切创表现,符合在抵抗中刀与手均在运动情况下形成的特征。被鉴定人左乳创口在第5、6肋骨之间进入胸腔,在心脏上形成纵向贯通伤,可知其进刀方式为纵向;而剑突下的创口上方和两创角处均有挫伤带,应为向下进刀时刀柄挤压形成,此处创道为从胸腔穿过膈肌将右肝刺破,可知其进刀为斜向左下的进刀方式,被害人胸前的两处创口形成存在着改变持刀方式的特征,此种表现不符合自伤特征。根据案发现场平房内西侧墙面的血迹分布,其血源点较高,形成血迹方向为由上向斜下的特征,结合死者损伤位置、身高等现场环境,此种血迹分布不符合自伤形成。根据尸体检验报告中损伤的特征,结合现场血迹分布情况,综合分析认为本案被鉴定人李某1的死亡不符合自伤的特征表现。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经审核,对言辞证据中能相互印证的部分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本院判定,本案案发现场位于李永平居住的东四五条5号院其所住平房内,案发时房内只有李永平和李某1两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1心脏、肝脏所受损伤系自行造成还是他人持刀所致,若非自行造成,即可判断为他人所为,亦即系李永平所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申请有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当庭意见,能够与本案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互印证,能科学、客观地证明案件事实,其对损伤形成、血迹分布等专业论断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纳。另,被告人李永平所做其回案发地路上及在案发地时未与李某1争吵、未见到被害人如何受伤、不知李某1伤在何部位的辩解,与在案证人杨某的证言及相关监控录像不能吻合。综上,被告人李永平所提被害人系自伤的辩解,李永平的辩护人所提在案证据及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不足以证明李永平对被害人实施了持刀扎刺的行为,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系自伤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永平的亲属与李某1的近某彭某、李洪儒达成协议,由李永平的亲属代李永平给付彭某、李洪儒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彭某、李洪儒表示撤回对李永平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不再就李某1被害一案向李永平主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并同意对李永平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平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事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永平的近某能主动给付被害人近某钱款并达成协议等情节,本院对李永平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李永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未随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或发还被害人近某(清单附后)。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永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永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5日起至2027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黄小明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刘美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周鲁闽
书 记 员 吴 燕扣押物品处理清单下列未随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或发还被害人近某:1.水果刀(红色刀把,单刃)1把2.白色佛像头吊坠1枚3.黑色半高跟鞋1双4.李某上衣碎片1片5.手机(金色,honor牌)1部6.深色外套1件7.灰色半袖T恤1件8.深色长裤1条9.蓝白运动鞋1双10.手机(银色,华为牌,碎屏)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