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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民申90号

孙启龙、张衍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启龙;张衍圣;富裕县塔哈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2民申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启龙,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三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沭阳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黑龙江省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婧雯,黑龙江省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衍圣,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省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第三人:富裕县塔哈镇人民政府,住所黑龙江省富裕县塔哈镇。

负责人:姜增辉,该镇政府副镇长。再审申请人孙启龙因与,不服(2017)黑02民终1435号民事判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提出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启龙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孙启龙与张衍圣之间系合伙关系是错误的,一审判决认定双方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是正确的。张衍圣母亲张华手中有孙启龙出具的借款60万元的借条,张华代张衍圣与孙启龙签订共同承包土地协议,是张华为了保证其债权实现要求孙启龙与其签订的,该协议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并且孙启龙已支付给张华50多万元的本息。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张衍圣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不同意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判决之所以认定孙启龙与张衍圣之间系合伙共同承包土地关系,是因为孙启龙亲自与张衍圣的代理人张华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不但确写明孙启龙与张衍圣共同承包土地,而且对共同承包期限、土地位置和数量、二人各自占有的数量、利益分配、经营用款的取得使用、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其项作出了详细约定,另外结合其他证据作出的认定。孙启龙虽主张双方间系借贷关系,张华手中有其出具的60万元的借条,其已支付给张华50多万元借据本息,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案涉的60万钱款,张衍圣提供了孙启龙收到其土地承包费60万的收条,并且该收条上记载了土地的位置和承包年限,按照生活常理,如果双方间系借贷关系,孙启龙既然为张衍圣或张华出具了借条,则没有理由再出具收条,而还款50多万竟然连任何手续都没有则更不能让人信服。因此,孙启龙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综上,孙启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启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路兴东

审判员张淑敏

审判员赵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美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