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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823执328号

袁秋生、彭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秋生;彭磊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3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袁秋生,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现住峡江县。

被执行人:彭磊,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 袁秋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峡江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彭磊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彭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在峡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峡江县办事处查询等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询问了申请执行人袁秋生,均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彭磊在外务工,不在家中。2018年12月1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彭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7296元,截至2018年12月2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729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罗小男

审判员  邓志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游开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