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
被执行人:龙国褴,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龙国褴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刑初65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龙国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龙国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龙国褴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龙国褴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8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罚金2000元,亦未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学通
人民陪审员 周雪媚
人民陪审员 陈益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