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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402执1549号之七

宋文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文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402执1549号之七被执行人宋文才。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文才在中国工商银行43×××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7.81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文才在中国工商银行43×××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富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