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402执1549号之七被执行人宋文才。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宋文才在中国工商银行43×××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7.81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文才在中国工商银行43×××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富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