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董艳洽,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刘守华,男,1968年4月5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艳洽与被执行人刘守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守华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艳洽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偿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8年7月20日、2018年11月5日、2018年11月6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通过传统调查措施对被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得被执行人部分常用银行账户并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部分其他零星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少无必要采取执行措施。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于2018年7月25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守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制发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00元,未受偿60000.00元。 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所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可认定为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本案执行债权现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执15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辉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