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102执恢47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昊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昌明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0759821099。
被执行人:李桂敏,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孙占岭,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昊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桂敏、孙占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桂敏、孙占岭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公积金、保险等进行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桂敏、孙占岭名下账户、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彬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