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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11民初11245号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11民初11245号

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己中,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刘志军,男,1964年11月04日出生,身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宁昊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旭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