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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2执2095号

孙惠姿、李庄、廖慈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惠姿;李庄;廖慈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2095号 申请执行人孙惠姿,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被执行人李庄,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廖慈英,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惠姿与被执行人李庄、廖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闽0122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0000元。本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庄、廖慈英限制出境。我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何 晖

审判员 :何光武

审判员 :林善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