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891刑更2991号罪犯李伟,男,生于1992年12月13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鄂沙市刑初字第003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中,2016年11月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8年9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李伟在服刑中获监狱四个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间隔时间已过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考核内获得四个表扬,因其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叶小平
审判员 周永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习梅 微信公众号“”